1人工智能产品中的语音唤醒指令是否受到
说起语音唤醒指令,耳熟能详的可能主要就是两条。
IOS系统下的“嗨,Siri”和百度的“xiaoduxiaodu”。
人机交互中的语音指令是AI发展的产物。其它手机能不能用“嗨,Siri”的唤醒指令?其它人工智能产品能否用“xiaoduxiaodu”的唤醒指令?
答案是否定的。
以下是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判要旨摘录:
尽管人机交互过程中的语音指令,并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予以列明,但从该条文义来看,其目的在于制止混淆行为,避免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尽管语音指令作为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较之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等出现得较晚,在类型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别,但只要其能够与该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内。擅自将他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语音指令进行使用,属于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首先,无论是将小度智能音箱从待机状态唤醒,还是执行某一具体操作,均须呼叫“xiaoduxiaodu”。可见,“xiaoduxiaodu”已成为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的语音指令,已与该产品的人机交互等功能和服务建立起密不可分的联系。其次,众多媒体报道显示,百度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年起已开始将“xiaoduxiaodu”语音指令用于其智能音箱产品,以实现设备的唤醒和操作,并在随后进行了大量、广泛、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无论是在产品介绍、公开演示还是前述晚会、综艺节目等相关内容中,向小度智能音箱发出“xiaoduxiaodu”(文字表述为“小度小度”)这一语音指令,都是其中的重点和亮点。由此可见,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xiaoduxiaodu”所指向的是小度智能音箱所提供的相应服务,即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而相关媒体报道和宣传推广的证据,也足以证明“xiaoduxiaodu”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综上,结合百度在线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共同出具的《权利归属及使用证明书》,本院认定百度在线公司就“xiaoduxiaodu”语音指令享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保护。
判决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初号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东新都东站南27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杜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军,男,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佳,女,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峰园2号楼4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经理。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与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乐公司)、被告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刘艳锋,子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军、孟佳,经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度在线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子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在屏幕贴膜、产品说明书上带有“小杜”字样,或使用“xiaodu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的“杜丫丫AI英语学习机启蒙版”(以下简称杜丫丫学习机),停止使用带有“小杜”字样的标识、文字宣传上述产品。2.子乐公司在其运营的杜丫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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