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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IPhouse·深知摘要: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AI电子产品(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小度”及其语音指令“xiaoduxiaodu”(文字表述为“小度小度”)具有较高知名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与“小度”音同字不同的“小杜”作为名称指代其杜丫丫学习机,同时使用与百度在线公司的“xiaoduxiaodu”(文字表述为“小杜小杜”)完全相同的语音指令对其产品进行唤醒和操作,在主观上难谓不具恶意,在客观上也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即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一
判决原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初号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定代表人:崔珊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东新都东站南27幢平房。法定代表人:杜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军,男,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佳,女,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峰园2号楼4层-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文,经理。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与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乐公司)、被告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刘艳锋,子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军、孟佳,经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百度在线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子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在屏幕贴膜、产品说明书上带有“小杜”字样,或使用“xiaodu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的“杜丫丫AI英语学习机启蒙版”(以下简称杜丫丫学习机),停止使用带有“小杜”字样的标识、文字宣传上述产品。
2.子乐公司在其运营的杜丫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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